沈阳建筑大学章程
序言
沈阳建筑大学始建于1948年,原名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军工部工业专门学校。1977年辽宁省建筑工程学校、辽宁省建筑工业学校合并组建辽宁建工学院。1984年辽宁建工学院更名为沈阳建筑工程学院,2000年划转为辽宁省人民政府管理,2004年更名为沈阳建筑大学,2010年成为辽宁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建高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治理体系、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
第三条 学校中文全称沈阳建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文全称Shenyang Jianzhu University,英文缩写SJZU。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25号。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批准的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建高校。举办者依法为学校办学提供条件保障,依法监督学校的办学行为。
第五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享有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以人才培养为中心,认真履行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文化传承创新、服务社会、国际交流合作五大职能,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沈阳建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深入贯彻实施学院办大学的治理架构。
第八条 学校秉承“博学善建、厚德大成”的校训和“严谨治学、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传承红色基因,发扬“艰苦奋斗、知难而进、求真务实、自强不息”的建大精神,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重要使命,努力建设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建筑大学。
第九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建筑、土木等学科为特色和优势,以工为主,工、管、理、文、农、法、艺术等多学科门类协调发展,不断加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统筹学科建设,根据人才培养、知识创新、行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需要依法调整学科布局,优化学科结构,深化新工科建设,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学科专业体系,不断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根据自身发展和社会需要,合理确定本科生规模,有序提高研究生比例。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发展留学生教育,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应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新要求,不断调整和优化学科专业布局,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数字化,发展在线教育,开展终身教育,促进开放办学和协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结构与管理制度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沈阳建筑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足球彩票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对学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五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会和常务委员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沈阳建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责任务包括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以及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组织加强教材建设,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落实科研自主权,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学术诚信和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节 学术治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三评考核”,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科研诚信、学术争议等有关学术事项。下设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职称评审工作委员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委员会、道德和学术诚信委员会,其中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学校相关领导和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处理学位争议及其他学位相关事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设立校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等民主管理基本形式。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学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收入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其组织规则履行职责。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代表团团长。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共青团沈阳建筑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性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学校工作任务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全体在籍本科生的群众性组织。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会)是全体在籍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群众性组织。学代会、研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由学校知名学者、管理专家和离退休学校领导等人员组成,依据学校章程开展工作,就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师风、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教师资格取得者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依法建立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员工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师应当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教师应当敬职爱岗、敬业爱生、依法施教、以德从学,以正确的价值取向和先进的学术成果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努力探索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文化,服务社会,做“四有”好老师。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照相关法规,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获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关心、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制止、批评和抵制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
(六)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分类管理制度,促进各类人员职业发展。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规模内,自主设置和调整各类岗位,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比例,建立健全人员聘任、考核评价、进修培训、薪酬收入分配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学校对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学校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处理或者解聘。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教授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八条 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其他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离休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延聘、返聘人员及相关事项。
第四章 学生
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达到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依法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四)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和各种奖励。
(五)按规定申请并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及其他资助。
(六)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
(七)按规定公平获得境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八)获得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指导及心理健康指导。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建设、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知悉学校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学生行为准则。
(三)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努力学习,完成学业。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准则,践行科研学术诚信要求。
(五)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遵守学校考试制度。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培养、管理、奖惩。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学位。
第五章 职能部门与公共服务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以及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党政职能部门,并调整其职能。
第四十六条 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公布管理权限、管理程序、服务事项、业务办理期限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置公共服务机构和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提供图书资源、数据信息、分析检测、档案资料、网络通讯、校史展览、物业安防、医疗服务等。
第六章 教学与科学研究机构
第一节 学院(部)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院(部)。根据实际需要以及精简、效能的原则,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部)。不断健全院系党组织职责和院系议事决策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院(部)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以及发展的具体情形,经学校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学院(部)下设系、各种附属机构及专业性研究中心等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学院(部)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以及实施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学院(部)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学院人员。
(三)培养人才,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设置学院(部)的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根据需要设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本科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等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六)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三评”工作和绩效考核。
(七)履行学校要求的其它职责。
第五十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汇报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学院(部)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支持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科研诚信建设。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履行学校要求的其它职责。
第五十二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主任)、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工会支会主席等组成,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根据需要学院(部)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节 科学研究机构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研究院、研究所和研究中心等直属科研机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聘任、考核。由学校授权,享有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院(部)设立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研究所、研究中心须经学校批准,由学院(部)参照学校科研机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在学校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各级各类科研机构或者科研基地。各科研机构或者科研基地依据其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规定开展科研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境外机构开展合作,联合设立研究院等研究机构,开展人才培养、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七章 经费、财务与资产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依法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充分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经济审计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六十条 学校保护校名、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各类资产使用效率。
学校对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校院分级监管,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使用形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应依法合理经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举办、投资或者其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接受学校监管,为学校提供资金,服务经济建设。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和互利合作,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为国家、行业、地方和社会发展提供科技、人才与智力支持。
第六十四条 学校推进与国内及境外高水平大学开展学分互认、课程互通、学位互授等形式的实质性合作办学,共同开展科技创新合作。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和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依据学校批准的章程为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重要事务提供咨询、指导和评议,为学校发展筹措资金,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沈阳建筑大学校友会,成立具有专业、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识色为建大蓝(R:17 G:47 B:135C:100M:92Y:8K:0)。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旗颜色为校识色,旗面左上角是徽志,中间是采用毛泽东同志手写体的白色中文校名。
第七十条 学校校歌为《建造梦想》,由胡宏伟作词、臧云飞作曲。
第七十一条 学校徽志:徽志采用识别性较高的圆形样式,“沈阳建筑大学”采用毛泽东同志手写体。徽志中心区下半部分是原校区西院主教学楼剪影。中心区上半部分采用现校区校园抽象图案。内圆齿轮的含义为学校地处工业重镇沈阳,也寓意学校为工科为主的多科性大学。徽志中的1948代表学校于1948年创立。
图示: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庆纪念日为9月6日。
第七十三条 学校网址:www.sjz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得违反本章程规定。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